举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个离婚后的房产权属问题。
何某2003年与丈夫离婚,婚前他们曾买过一套房子,何某也出了部分首付款,并共同承担银行按揭还款义务。离婚时,两人未对房产所有权归属进行分割;现在前夫要再婚,并将原共有的房产出售,那何某能否获得赔付,又该如何维权呢?
因为离婚后的房产权属问题相当复杂,有多种情况需要区分。我们一步步分析下再针对何某的情况来说。
首先,要看房产是否原夫妻共有财产,即在没有进行财产公证的情况下,是婚后买的,婚前共同购买的,还是婚前一方独自购买。
如婚后购买或婚前共同购买,并登记为共有权或公证为共有财产的,则为原夫妻共同财产。
在此前提下,往下剖析又可分为两种情况:
一是原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已对共同财产(房产)进行了分割,那么房产权属就相当清晰了,在这种情况下房产归属一方出售房产,出卖时无需经过原配偶同意,只需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离婚判决书、财产分割公证书,或者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盖章的双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,并进行析产即可。
二是原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没有对共同财产(房产)进行分割,房产权属不明。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出售房产时应由原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认可,所得房款也为双方共同所有。
那么,我们回到何某维权的情况来聊聊。该房是何某与前夫婚前所购,如果他们的共同财产(房产)没有分割过,而何某的名字也在产权证中,那何某前夫无权单方处置房产;
如果何某只是单纯出资而无产权的话,则应当出具出资证明,要求前夫偿还首付款及婚后还贷金额的一半。而对于购房者来说,若想购买此类房子,购房前务必了解清楚情况,并且与离异的夫妻双方当面协商有关购房事宣,否则,产权不明,合同无效。